工作地點與合約不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並未就通過試用期規定「到期日當天」要作出書面或口頭通知,一般而言按入職時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處理。簡單來說,合約列明試用期三個月,三個月後 閣下繼續受聘受僱該公司,即已符合合約條款的要求,自然已通過試用期。
而合約上列明的工作地點與實際不同,是否違反合約條款,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但按法例,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5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 僱員的行爲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他實質理由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