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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終止僱佣合約

by Wong, Monday, November 18, 2013, 09:12 (4490 天前)

大約在一年半前(2012年初),公司為了確保工作的穩定,要求同事加簽一份合約,以提高薪酬換來同事在未來三年(2012年初至2015年初)不得離職的規定;當然若有合理原因,只要雙方同意,亦可離職。

現在本人由於身體健康的問題,向公司要求辭職(已提前一個月),以便有時間休養。但公司卻提出基於合約精神,讓本人放假三個月(無薪假),然後要求本人重回公司工作。

請問之前所簽的合約,是否有法律效力可以強迫本人回公司工作?

有關終止僱佣合約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November 18, 2013, 14:38 (4490 天前) @ Wong

多謝閣下的查詢,合約上的條文在法例上是有一定的約束力的,以閣下的情況,在加簽的合約中有"當然若有合理原因,只要雙方同意,亦可離職。"的條文,而閣下以身體健康的問題向公司離職,亦是合情合理。但是在該條文中對閣下不利的因索,因為規定上訂明了"只要雙方同意,亦可離職。",因此公司可能以此為理由拒絕閣下的離職要求。因此在這情況下閣下首先要向公司查明何謂"合理原因",另外閣下亦需要視乎該份加簽合約中有否違反合約的罰則,如閣下堅持離職的話,公司的取向是如何呢?由於公司的問題不是僱傭條例的範圍,因此本建議閣下以情理向公司協商,務求達成共識解決問題。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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