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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足30日/4星期離職,是否不用按照合約條款賠償及通知期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June 15, 2019, 10:49 (2463 天前) @ 陳小姐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 代通知金如下:

據上述資料,如在試用期內首個月提出終止合約並無須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雙方沒有明確訂明有試用期,即合約即時生效,在此情況下就需執行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根據《僱傭條例》通知期應不少於7天,或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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