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
你好!多謝 閣下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若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 需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按照閣下14/5入職的工作, 因未給予足夠的通知期而離職, 公司可以扣除兩天的代通知金。但所欠的工資仍需在離職後7天內發放。
至於在27/5入職同一間公司的另一職位, 終止合約條款跟之前14/5入職的相同,均需要提早7天通知, 但由於與管理層達成協議,雙方不需任何通知即時終止合約, 但礙於只屬口頭承諾, 若公司只根據合約條款及所修訂的辭職信為31/5發出, 在文件上公司有機會會追回7天通知金。
如就上述兩項勞資糾紛, 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組查詢及作出投訴。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