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按上文法例, 閣下6月8日至14日病假是否享有疾病津貼,由多少個醫生開納病假紙並非法例要求,而是有否符合上文第一段的三項條件。這方面要 閣下告知我們資料,方能準確解。
不過,僱員亦要留意,病假與休息日重叠,該日視作休息日,是否享有疾病津貼則要視合約規定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僱主不需要補病假予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或2779 7922(深水埗) / 2781 0983(旺角)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