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通知期內請假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法例亦只規定有薪年假、產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故休息日、法定假日、病假、僱主批准的假期(無薪假/事假)的放取,並不需要延長或支付代通知金。而支付代通知金的意思,乃是僱傭其中一方無法履行合約規定的通知期,需提早終止僱傭合約時適用。
所以,通知期內放取假期,而僱主要扣多僱員一日工資,乃屬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終審法院於二○○八年審理的一宗民事上訴案件(案件號碼:FACV7/2008)的判決,指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然而,由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如有爭議,最終須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或2779 7922(深水埗) / 2781 0983(旺角)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