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另外,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或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回應1:按法例,僱主需於 閣下7月29日離職後七天內支付工資,即8月5日或之前。我們建議 閣下可先向僱主表達法例的規定,如有需要可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作追討。
回應2:就 閣下個案,假設 閣下未受僱滿3個月,月薪$14500,休息日無薪(輪休),工資計算公式:月薪 / 25天* X 24個工作天#。
*2018年7月共計有31天,扣減6天無薪休息日日數得出
#假設有上班日為24天
上述假設是要釐清工作天數的問題,方能準確解答,請提供進一步資料。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