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工 離職要一個月通知+一個月人工的違約金
請問在合約條款中的離職一欄,要求需要一個月通知+賠償一個月人工 作為違約金有違法嘛?
離職要一個月通知,我能理解。
但要再額外賠償一個月的人工,是否有抵觸任何僱傭條例?
謝謝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再額外賠償一個月的人工」於旁人睇來係唔合理的。
因為,俾足夠通知期或者代通知金,已經克盡作為僱員係勞工法例之下的責任。
呢舊多過法例上的額外款額係剝削。
如有爭議,勞工法庭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