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工作日問題
新工3月16日入職
4月14日就比左信辭職對方已知
合約寫一個月內辭職只要一日通知
但我最後工作日寫了月尾4月30日
現家想早啲走不想工作到月尾需不需要賠錢?
新工3月16日入職
4月14日就比左信辭職對方已知
合約寫一個月內辭職只要一日通知
但我最後工作日寫了月尾4月30日
現家想早啲走不想工作到月尾需不需要賠錢?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假設有試用期,則試用期內的首個月辭職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即 閣下原並未受僱滿一個月是可即日離職。但最終 閣下填寫最後工作日為2019年4月30日,假設到4月23日需提早離職,則 閣下的僱傭情況已滿受僱一個月。根據《僱傭條例》,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辭職需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 7 天。
法例條款參考: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