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計算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按你的情況,2016/6/2至2017/6/1累積7天;2017/6/2至2018/6/1累積8天;2018/6/2至2019/6/1累積10天;而2019/6/2至2019/7/25日假期年並未受僱滿3個月,不可享有比例年假。(以上是在公司並未採用共同假期年下作出)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或 2779 7922(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