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工作日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通知期是以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
閣下合約規定辭職或解僱通知期為8星期,假若 閣下辭職信中是“一開始寫明7月31日離職”是可以的。但可惜 閣下辭職不論電話通知上司或電郵均是指明2019年8月5日離職,亦估計公司回饋訊息亦是接納了 閣下的辭職,即雙方達成協定(合約),所以8月5日是 閣下的最後工作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或 2779 7922(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