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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剋扣勤工獎

by Kit @, Thursday, July 11, 2019, 22:14 (2437 天前)

合約內容並沒寫明領取勤工獎的定義,但請了一天假就被僱主扣了$1300勤工獎,請問這樣可以追回嗎?之前向貴勞聯權益委員會熱線的余小姐詢問過有關問題,她電話裏回覆說如合約並沒註明請假,早退或遲到要扣錢的話,只是把每月底薪,膳食津貼及勤工獎分拆為三舊數,是可追回的,如僱主堅持拒絕支付,就是剋扣人工,就可到勞資關係組落案追討。最後向僱主反映後,他堅持要收到有關專業人士的文字回覆才會樂意支付薪金的差額,所以煩請貴機構幫忙解答,感謝。

以下是一些細節:
今年20/6-29/6 是工作日子,其中24/6(星期一)請了一天假,星期六是半天工作,星期日休息。僱主合約上列明的計算方法是把月薪$11,700,膳食津貼$1000及勤工獎$1300 ,關鍵是沒有列明得到勤工獎的定義,最後支付給我$2940的工資。而我計算的方法是, $14,000 ÷30天×7天工作日,我所得到的工資應是$3266.6 ,但他只支付我$2940 ,將$3266.6-$2940 ,請問我是否可以追回該差額$326.6的工資?

被剋扣勤工獎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July 13, 2019, 10:33 (2435 天前) @ Kit

多謝  閣下查詢。

按《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但不包括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勤工津貼或勤工花紅。另外,《僱傭條例》規定,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閣下合約中的「膳食津貼$1000及勤工獎$1300」,雖然沒有定義,但只要性質並非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就是法例下所定明的工資一部分。

假設休息日無薪,受僱期 20190620-20190629 期間工資 (20190624缺勤) :
$14,000 ÷ (30-5) × 8 = 4,480

假設休息日有薪,受僱期 20190620-20190629 期間工資 (20190624缺勤) :
$14,000 ÷ 30 × 8 = 3,733.33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或 2779 7922(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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