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問題
本人2018年7月2日入職.. 沒有簽合約
口頭和每月糧單皆寫上做滿一年有14天大假, 未滿只有7天大假
本人2019年6月8日交辭職信.. 2019年7月7日為本人最後上班日
其間並無放大假
在最後的糧.. 我前僱主只將7天大假 轉為現金.. 並無計足14天大假的薪金
請問我可否追討遺留的7天大假薪金
本人2018年7月2日入職.. 沒有簽合約
口頭和每月糧單皆寫上做滿一年有14天大假, 未滿只有7天大假
本人2019年6月8日交辭職信.. 2019年7月7日為本人最後上班日
其間並無放大假
在最後的糧.. 我前僱主只將7天大假 轉為現金.. 並無計足14天大假的薪金
請問我可否追討遺留的7天大假薪金
本人2018年7月2日入職.. 沒有簽合約
口頭和每月糧單皆寫上做滿一年有14天大假, 未滿只有7天大假
本人2019年6月8日交辭職信.. 2019年7月7日為本人最後上班日
其間並無放大假
在最後的糧.. 我前僱主只將7天大假 轉為現金.. 並無計足14天大假的薪金
請問我可否追討遺留的7天大假薪金
「未滿只有7天一假」一說簡直是胡說八道。閣下自自2018年7月2日入職,至2019年7月7日,受僱期為342日
按勞工法例,如該假期年受僱滿 3 至 12 個月 (辭職/非即時解僱),工友可享有的年假日數應以下計算:
未放取的年假*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該假期年受僱日數 ÷ 365
(* 指上一個假期年所累積而未放取的年假)
另外,如計算出現非整數,需要進位。
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所以,師兄的年假應該為 14 X 342 ÷ 365 = 13.12 (取小數點後兩位) ,即需要進位 至 14 天。
少付年假,無合法理辯解弗予年假薪酬,就是犯法。
多謝 閣下查詢。
《僱傭合約》明文規定,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只限辭職或非即時解僱 ,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不屬此列),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受僱期介於 3 至 12 個月
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受僱日數 ÷ 365
受僱期12個月或以上,該假期年受僱滿 3 至 12個月
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未放取的年假*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該假期年受僱日數 ÷ 365
(* 指上一個假期年所累積而未放取的年假)
關於罰則,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結合法例及閣下僱傭合約,公司「做滿一年有14天大假, 未滿只有7天大假」做法不妥當,因為忽視了僱員在受僱期滿足法例條件所達到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的事實,變相少付年假薪酬,僱員有權追討。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或 2779 7922 (深水埗區)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