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無薪病假扣薪以及扣減約滿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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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僱傭條例》,僱員可「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大前提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2. 有事宜法官裁決,目前難以估計。一旦引起訴訟,是僱主必須只有舉證有關做法屬《僱傭條例》下更改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樣正當理由並得法庭信納,方可合法合理地拒付約滿酬金。
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爲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3.按《僱傭條例》,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4.有關敏感資料涉及個人私隱,機構宜小心處理。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或 2779 7922 (深水埗區)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