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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糧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July 13, 2019, 10:51 (2435 天前) @ Chan

多謝 閣下查詢

(1)
根據《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但若干款額不包括。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僱主如果沒有能力支付工資,須立即根據僱傭合約的規定,終止與該僱員的合約。僱員如果超過 1 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爲避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詳見: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三章:工資 」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建議先促催公司儘快支付工資,給予明確時限。如不果,請即到親身到勞工處尋求協助。全港九新界「有關的工作地點」附近的勞資關係科辦事處分佈如下,詳見連結:
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D565.pdf

(2)
指明的利率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0條以憲報公告釐定的利率。
https://www.ird.gov.hk/chi/tax/jir.htm

《僱傭條例》第64B條規定,若有公司違例欠薪,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負責人的同意或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負責人即屬犯了相同罪行,可被判相同罰則。因此,第64B條內有關刑責的涵蓋範圍相當廣闊,包括董事及有關的公司負責人。

故此,建議閣下如被少付或拖欠工資,在向僱主表明訴求而無得到正面行動回應情況下,宜儘快親身到勞工處提供準備、確實資料,以便申索為荷。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或 2779 7922 (深水埗區)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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