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計算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中的產假薪酬,以產假首天(「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在閣下的情況而言,自2019年12月27日起的有薪產假薪酬,需以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工資數據計算每日平均工資的4/5。
按《僱傭條例》,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關於「公司是一直沒有出假日薪酬」的宣稱,建議閣下再三查證作實。如僱主在計算過程中沒有精確掌握「工資」定義,不排除出現少付有假日薪酬的可能性。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或 2779 7922 (深水埗區)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