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收取人工的計算方法
多謝 閣下查詢。
首先祝願閣下藥到病除,早日康復。提問眾多,現縱合回應如下:
關於「有薪病假」累積以及申領「疾病津貼」的資格閣下可以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五章:疾病津貼」。
詳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 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見下文「有薪病假的類別」部分);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註:醫生證明書由註冊中醫、西醫、牙醫開列,並需列明引起疾病成因以及不適宜工作天數,「到診紙」一般不具備前文提及的資訊。
有薪病假連續多於一天,疾病津貼以病假首天對上12個月(或實際較短受僱期)的完整工資期的每日平均薪酬計算,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簡介及計算例子: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在閣下的情況而言,即需取材 2018年6月1日 至 2019年5月1日 期間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
除非閣下僱傭合約優於《僱傭條例》的規定,否則放取病假一天、兩天是不會消耗所累積的有薪病假日數,同時有關日子亦不獲支付「疾病津貼」(即「每日平均工資」的 4/5 ),而只是當缺勤扣薪處理。
另外,按《僱傭條例》的規定,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即意味一旦有薪病假完結,不排除僱主有解僱的可能性。工會建議屆時閣下問清楚解僱原因,以及留心公司有否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年假薪酬、法定假日薪酬、尚未支付工資、按比例年約酬金 (如果適用)等法定權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