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病假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另外,關於「年假的發放」方面,《僱傭條例》訂明,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縱合以上法例條文得知,在一般情形下是沒有一天、兩天的有薪病假的。除非僱傭合約是優於《僱傭條例》「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的規定,又或者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醫生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以外,否則一律均會當作「缺勤扣薪」(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處理。假如公司在放取有薪病假以及給予疾病津貼的規定、安排方面沒有優於法例,又不欲以「缺勤扣薪」(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方式處理,不排除會命令員工放取有薪年假。至於是否正常合理,工會不予置評,容請勞資雙方協議,前提需要堅守法定權益不被侵損!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