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期間,工作表現差劣,公司能否辭退該員工
你好,想請教~
假若某員工因工受傷,
但若在未判傷前,該員工行為表現差劣,
公司是否不可以辭退該員工?
你好,想請教~
假若某員工因工受傷,
但若在未判傷前,該員工行為表現差劣,
公司是否不可以辭退該員工?
多謝 閣下查詢。關於解僱事宜,工會不予置評。工傷與解僱時間相近,不排除僱主有逃避法定權益之嫌。
《僱員補償條例》第 48 條規定,在未得到勞工處處長的 同意,僱主在下列情況下解僱受傷僱員,或發出通知終止其僱傭合約,均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1. 當僱員受傷引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 3 天時: 在工傷病假完畢及僱主付清補償款項前。
2. 當僱員受傷引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 3 天,或引致永久 喪失工作能力時:
i. 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 5)前; 或
ii. 在勞資雙方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前;或
iii. 在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 7 或 8)或「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 9 或 10)前,
以上三種情況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另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如僱員能提供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發出的病假證明書,證明他因工傷而需要缺勤的期間(即「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不論他和僱主是否仍有僱傭合約,僱主仍須就該段已放取的病假支付按期付款給他。僱主還須支付按《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醫療費、永久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等補償款項。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