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月離職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僱傭合約如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 7 天。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僱傭合約如無明確規定,不少於 7 天通知。
另外,《僱傭條例》第II部「僱傭合約」 第6.條「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第(4)款有界定「如何數一個月」:
就本條而言,月 (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