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訂明: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爲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遺憾地,現行勞工法例並沒有明文規定「標準工時」及「超時工作工資、補假」安排,故此有關事宜任憑勞資雙方協議。工會認為僱員有權拒絕僱主無償加班的不合理要求。當然,目前不能排除以「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為由解僱僱員,但有必要在此申明,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如僱主未有履行《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責任,應僱促行動。如閱下欲就與《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有關事宜向勞工處作出查詢、投訴或提出申索,請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資關係科辦事處求助: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D565.pdf
萬一出現重大爭議,無法調處,就需要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庭判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