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由。
如非以上原因,僱主需給予僱員應得之法定權益。另外,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如僱主未能依時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如僱主未有履行《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責任,應僱促行動。如閱下欲就與《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有關事宜向勞工處作出查詢、投訴或提出申索,請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資關係科辦事處求助: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D565.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