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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August 01, 2019, 15:01 (2416 天前) @ Serena

多謝 閣下的查詢。

按《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言則,「有返工有糧出」。

另外,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故此,在你「多翻7日工」的期間,應有不少於1天的休息日。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因此,如你休息日是無薪,薪金計算方法應為﹕月薪÷23日 X 7天。如休息日為有薪,月薪除以31天,再乘以工作日及休息日數的總和。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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