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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安排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August 03, 2019, 06:34 (2414 天前) @ 田小姐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 10 天,可將不多於 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 10 天,最少連續發放 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另外,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而僱主必須爲僱員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無薪病假視為「缺勤」,有關日子不獲發薪。有薪年假關日子,僱主需要向僱員支付工資,在閣下的情形下,需要以「年假首天」前 12 個月 (或實際較短小於12個月受僱期) 的完整工資期以計算每日平均工資。
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簡介及計算例子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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