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何謂「休業日」?有關「休業日」的工資發放安排處理如何?務請提供更多資料。資料不足,謹覆如下。按《僱傭條例》,年假的發放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而僱主必須爲僱員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另外,有薪年假首天先於有薪病假首天,則視為有薪年假不需另補有薪病假及疾病津貼;有薪病假首天先於有薪年假首天,則視為有薪病假,另需補回有薪年假。
請留心注意,法例上只有針對有薪病假、法定假日、休息日、有薪產假與有薪年假重疊的處理辦法,不在此列者,容請勞資協商。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