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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問題

by ken @, Tuesday, August 06, 2019, 10:37 (2411 天前)

勞聯權益委員會你好:

根據《僱傭條例》 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
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
服務年期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 或以上 14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想請問我司剛剛發出更改有薪年假管理政策的通知,並指示員工要遵守如下內容:

從2020年起,員工應已完全申放完畢以後之有薪年假,必須於當年完全申放當年所享有之有薪年假.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內,完全申放2020年度所享有之有薪年假,不可累積至下年度.

我司給予本人的有薪年假為12天,本人於2019年1月~12月連續受僱12個月,所以我須於隨後12個月(即2020年)之內放取年假. 這一點應該沒有問題,亦符合法例對嗎?

但現在我司下令員工2020年假必須在2020年內年放光,並且不能累積到2021年. 我認為這樣並不符合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希望勞聯權益委員會能夠解答該問題,謝謝.

年假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August 07, 2019, 23:57 (2410 天前) @ ken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並無明文否定「該假期有薪年假日數於該假期年清放」的做法。只有在僱主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才會觸犯條例。工會必須在此指出,有關做法雖未如理想,但事實上,只要最終沒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導至僱員的法定權益被剝削,則有關做法仍然有效。

如閱下欲就與《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有關事宜向勞工處作出查詢、投訴或提出申索,請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資關係科辦事處求助: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D565.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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