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問題
勞聯權益委員會你好:
根據《僱傭條例》 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
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
服務年期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 或以上 14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想請問我司剛剛發出更改有薪年假管理政策的通知,並指示員工要遵守如下內容:
從2020年起,員工應已完全申放完畢以後之有薪年假,必須於當年完全申放當年所享有之有薪年假.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內,完全申放2020年度所享有之有薪年假,不可累積至下年度.
我司給予本人的有薪年假為12天,本人於2019年1月~12月連續受僱12個月,所以我須於隨後12個月(即2020年)之內放取年假. 這一點應該沒有問題,亦符合法例對嗎?
但現在我司下令員工2020年假必須在2020年內年放光,並且不能累積到2021年. 我認為這樣並不符合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希望勞聯權益委員會能夠解答該問題,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