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訂明,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通知金。
1. 在試用期內首月,無需通知期。試用期內次月以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 7 天;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 7 天通知
2.無試用期 / 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 7 天;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 1 個月通知
3.無試用期 / 完成試用期的非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為議定的期限。
閣下資料已提供「公司合約說是沒有試用期,離職要一個月通知」,屬以上第2種情況,故此如閣下需要離職,可給予公司一個月通知期,或通知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以終止僱傭關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