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病假紙但僱主扣有薪假期
多謝 閣下查詢。
《僱員補償條例》第 15 條規定,僱主在工傷意外發生或僱員患上該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後,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按期限以下列方式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工傷意外導致喪失工作能力,呈報期限14 天內;死亡個案7天內。
故此,僱主未有申報工傷的做法並不恰當。另外,關於有「用有薪假期去扣除那些有醫生證明的病假」的說法是對於勞工法例的曲解以及誤導工友,應予以拒絕。
現附上以下資料以並閣下參閱,並建議閣下儘快呈報工傷,切勿自誤。
https://www.labour.gov.hk/text_alternative/pdf/tc/EmployeesInjuredAtWork.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