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僱主於僱員合約及員工手冊中列明"於試用期第一個月內辭職,須有3天通知期",請問是否合法?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凡在書面或口頭僱傭合約內明示議定該僱傭屬試用性質,合約又無訂明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合約可按以下方式終止(a)任何一方可在該僱傭的首個月內隨時終止該合約,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b) 任何一方可在該僱傭的首個月之後,隨時給予對方不少於7天的通知而終止該合約。 因此試用期第一個月內辭職,須有3天通知期的合約條款是違反了僱傭條例的。而根據僱傭條例,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所以就算閣下在一個月內辭職,該條款都是無效的。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