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OT
多謝 閣下查詢。遺憾地,香港並沒有「標準工時立法」,故此有關超時工作安排,全靠勞資協商。不過,從勞工角度而言,當然希望僱員得到合理待遇,理想的僱傭條件。
1),2) 是否犯法,需由法官判斷。
3) 《僱傭條例》訂明,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爲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從閣下提供合約文句,只言明了工時長短,及公司可因應業務需要作出調整,故此預留了很大的伏筆。故此,僱主有權因業務需要調整工時及其他僱傭條件。然而,閣下需留意。
僱員可根據以下的情況,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故此,閣下如不同意公司方面就工時有轉變,可提出訴求,公司堅持,閣下或可到勞工處求助。
《僱傭條例》訂明,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由。
注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4) 不排除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