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加班津貼未包括在離職薪酬內
我8月離職,但公司未有將8月份的加班費計數算在離職薪酬內,查詢後表示8月份加班費會在9月初發放,是否犯法?
我8月離職,但公司未有將8月份的加班費計數算在離職薪酬內,查詢後表示8月份加班費會在9月初發放,是否犯法?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訂明,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 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建議閣下再次敦促公司支薪,切勿自誤。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