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謹覆如下:
《僱傭條例》訂明,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僱員遭停工,享有遣散費。
停工的定義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公司有關做法不妥,有機會涉及法例「停工的定義」,即使無口頭言明或書面表達解僱員工,但只要編間上停工停薪日子觸及法例界線,可當僱員因停工遭解僱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