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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與代通知金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September 28, 2019, 00:14 (2358 天前) @ Pan

多謝 閣下查詢。

《僱傭條例》訂明,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詳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終止僱傭合約 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傭條例》,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5 年及符合其他法例條件,可享獲長期服務金,詳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一章: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兩項法例條文均無明文表示,可以用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抵銷代通知金,在此工會有必需糾正 閣下僱主,代通知金以及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為兩項獨立的法定權益,不能混為一談!如閣下僱傭合約通知期為一個月,僱主縮短通知期就需要向閣下支付相應所縮短通知期的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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