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首先,關於放取無薪假期的行政安排法例並無著墨,任勞資協商。另外,關於有薪年假的累積及放取,詳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閣下表示將放取三個月無薪假期,公司知悉亦同意。若為真,雙方達成共識,視作「停薪留職」論,即無損受僱期。結合勞工法例,有薪年假的累積是以僱員按連續性合約的受僱期計算。假使「停薪留職」無損閣下的連續性合約,即服務滿12個月後,可全數享有16天有薪年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