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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散工有薪年假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September 28, 2019, 01:43 (2358 天前) @ Miss Wong

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謹覆如下:

《僱傭條例》訂明,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 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 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 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 詳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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