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有一合約問題想請教
如果在一間機構以每年簽一份合約, 連續工作了10年, 期間的一項合約條款, 僱主單方面修改了, 終止合約通知期由1個月更改為3個月, 但在簽約時沒有說明, 也沒有要求員工在新條款傍加簽確認接受新條款! 因此一直以為通知期為1個月.
直到今年7月份(合約期滿日期為2018-8-31)呈交信件表明將於期滿後不再續約, 僱主也接受, 當時並沒有要求3個月的通知期或需要付代通知金, 而且在這一個月內進行工作移交的程序!
但現在前僱主卻發出書面通知, 追究需補回代通知金!
請問上述情況, 僱員有沒有觸犯僱傭合約條例?
希望得到 貴方提供多一點意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