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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未滿一個月被解僱

by MsC @, Tuesday, October 01, 2019, 04:14 (2355 天前)

本人9月10日入職,工作期間上司/主管并沒有收到任何警告或過失檢討。
於9月30日被通知即時解僱,僱主只以不合適為由且未能提出具體理據,在進一步詢問時只說:解僱理由不能說,請問這屬於無理解僱嗎?

試用期未滿一個月被解僱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October 09, 2019, 23:44 (2346 天前) @ MsC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並無「無理解僱」一說。另外,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
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爲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
--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如僱員同時符合以下索償的資格,有權以「不合理解僱」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1) 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以及
(2)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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