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假若僱員缺勤,僱主是有權扣除僱員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但僱主以僱員遲到3分鐘,或者工作不足一小時,而扣減其半小時工資或不計薪,合約條款乃不合法及不合理。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 萬元及監禁1 年。
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時薪 除以 60分鐘」乃可計算每分鐘工資,是可計算出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所以,僱員有權就僱主多扣工資作出追討,如需要可透過勞工處 / 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作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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