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服務年限計算方法
我司在9月30日辭退員工時支付了一個月薪水作為代通知金,請問在計算遣散費服務年限時,應該從僱員入職日期到9月30日還是從入職日到10月31日?代通知金期間是否作為服務年限的一部分?the reckonable year of services need to include the lieu of notice period or not?辛苦回復。是否有相應條例?
我司在9月30日辭退員工時支付了一個月薪水作為代通知金,請問在計算遣散費服務年限時,應該從僱員入職日期到9月30日還是從入職日到10月31日?代通知金期間是否作為服務年限的一部分?the reckonable year of services need to include the lieu of notice period or not?辛苦回復。是否有相應條例?
根據《僱傭條例》,年資應由入職日起計算至終止僱傭合約日為止,而 貴公司以支付代通知金*在9月30日即時終止合約,該日後已不存在僱傭關係,故年資計至2019年9月30日。
*如僱員的僱傭合約是按照第7條以代通知金終止的,是該終止的生效日期。
當然,假若僱傭其中一方不支付代通知金,而是完成通知期,即工作至10月31日離職,則年資應計至2019年10月31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也就是說如果用代通知金終止僱傭合約的話,需要計算年資至10/31日對嗎?
上文已回覆:據 閣下提及資料,以代通知金終止僱傭合約年資是計至2019年9月30日止;相反,以完成一個月通知期,則年資計至2019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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