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前遞信(兩個月通知)
多謝 閣下查詢。
首先,《僱傭條例》訂明,僱員需符合下列條件,方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就以上情況,僱員可享有 10 星期有薪產假。僱主亦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而因為 閣下已付合領取條件,所以公司需支付產假薪酬。
另外,關於通知期的問題。《僱傭條例》第6條「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第(4)款規定:就本條而言,月 (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故此,閣下「合約的通知期是兩個月(沒有指定要連續)」說法不成立,需要產假復工後將予通知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