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滿一個月被解僱 by MsC , Tuesday, October 01, 2019, 04:14 (2355 天前) 本人9月10日入職,工作期間上司/主管并沒有收到任何警告或過失檢討。 於9月30日被通知即時解僱,僱主只以不合適為由且未能提出具體理據,在進一步詢問時只說:解僱理由不能說,請問這屬於無理解僱嗎?
試用期未滿一個月被解僱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October 09, 2019, 23:44 (2346 天前) @ MsC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並無「無理解僱」一說。另外,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 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爲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 --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如僱員同時符合以下索償的資格,有權以「不合理解僱」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1) 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以及 (2)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