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薪金結算一問
1. 終止僱傭日期:9月21日
2. 代通知金:9月23至25日
3. 錯誤
根據法例,離職通知期開始後,除了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外,僱員必須如常上班,僱主 有權不讓僱員請假,並可以「通知期不足」為由,要求僱員補償代通知金或延長通知期(補代通知金 是不用對方同意,而延長通知期則須雙方同意)。
若僱員離職時,僱主仍有欠僱員年假或補假,法例規定僱主必須以相等日數的工資補償給離職僱員, 此假日補償金必須連同該僱員最後一期工資發放。
舉例說,如果僱員想提早10 天離職,就須補償10 天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給僱主;相反若僱主欠僱員10 天假期,亦須補償10 天假日補償金給僱員。由於以上兩項數目可互相抵觸,故出現假期可以代替通知 期的錯覺。而事實上,通知期只能以代通知金抵償,法例是不容許以假期代替通知期的。
4. 《僱傭條例》訂明,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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