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下這樣安排有否觸犯勞工法例?
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 天。而法例亦指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工資的工資期須當作為1個月,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假若僱傭雙方並無就“工資期最後一天”有協定,則工資期以1個月計。但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公司工資單中註明了出糧日,這原則上屬相反證明。當然,某些行業/公司,是訂明每月7日出上一個月工資,所以如要解決 閣下疑問,請與公司釐清工資期最後一天的問題。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