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否拒絕公司安排的海外工作?
《僱傭條例》中並無出差/公幹條款,以及超時工作條款,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的協定為準! 例如:合約或職責是否包含出差/公幹部份,以及有否訂立超時工作的處理辦法。
以上問題需要 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一般而言,僱員不合理地拒絕僱主合理合法的命令,有機會被僱主行政警告,甚至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包括: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但是,「即時解僱」乃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