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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區:2779 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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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合約與年假薪酬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October 16, 2019, 13:41 (2340 天前) @ Coco

多謝 閣下查詢。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該假期年按比例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受僱日數 ÷ 365日 (如計算結果出現小數點,均須進位至正整數)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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