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左A約未返工, 想接受B公司offer, 但雇主要告我
你好, 有以下問題希望有建議:
我已在10月15日簽左公司A約,因為打算接受B公司offer, 想取消A公司的offer。 原訂正式上班日是10月24日。
10月17日我打去同公司A講, A公司認為我覺得我當公司水泡及毀約, 要告我同追究我。A公司認為合約已生效, 有一切權力。
但據我所知我從未上班,試用期理應未開始。而且合約上有列明Commencement上班日為 10月24日。
再者,我查過合約, 是無提及職前員工終止合約條款, 而只有試用期毀約補償條款。 (即試用期內需要一個月通知否則員工要提供對應補償金。)
1- 想問下咁既情況, 佢地是否可以追究我賠返22日糧俾佢地? (是否一定要跟試用期補償條款, 即一個月通知?)
2- 合約上只有頂部有 Present 字眼 及簽約, 指明公司提出offer ,是否代表合約馬上生效, 及試用期即日開始?
3- 如果要簽新公司約, 是否沒有抵觸。
謝謝解答, 因為太擔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