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病假計算
A員工入職日期:2011月1月1日至今,休息日無薪。
享有有薪病假計算,首年有12日+其後每年48日,2014已達累積120日,但2015年A員工用盡了120日有薪病假,例:1/4/2015 - 29/7/2015 = 共120日。
想問問上述的120累積有薪病假已放取,幾時開始重新計算每月享有4日有薪病假?是否1/8-31/8開始計算4日?
A員工入職日期:2011月1月1日至今,休息日無薪。
享有有薪病假計算,首年有12日+其後每年48日,2014已達累積120日,但2015年A員工用盡了120日有薪病假,例:1/4/2015 - 29/7/2015 = 共120日。
想問問上述的120累積有薪病假已放取,幾時開始重新計算每月享有4日有薪病假?是否1/8-31/8開始計算4日?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最初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兩天有薪病假,之後開始每月累積四天,最高可累積120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上文法例已指出“受僱期間持續累積”,而病假期間亦屬受僱期間。這裏提醒要留意01/04/2015 - 29/07/2015有薪病假期間,當中包括3天法定假日 (勞動節、端午節、回歸紀念日),病假與法定假日重叠應發全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