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轄下零售機構轉型為教會其中一個部門
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轉型的確對僱傭合約條款作出變更,按法例如僱主需要更改連續性合約僱員的合約條款,首先要得到僱員同意;或僱傭合約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僱主是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根據《僱傭條例》,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正當理由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爲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這裏亦要提醒 閣下,不接受更改合約而選擇離職,與不接受更改合約而被解僱,原則上是有分別的,請小心處理。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詳閱《僱傭保障》: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