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一個月通知計法
根據《僱傭條例》,月 (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另外,《僱傭條例》規定有薪年假、產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除外雙方同意並達成放取協定。(註:通知期內的法定假日、休息日、病假則不受影響)
當然,閣下亦可參考終審法院於二○○八年審理的一宗民事上訴案件(案件號碼:FACV7/2008)的判決,指有薪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的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然而,由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如有爭議,最終須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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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